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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吴××。。被告马××。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丕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