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龚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