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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龚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