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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沈红英,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昊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