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沈红英,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昊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