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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朝保与周出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保,周出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王朝保,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悛,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出胜,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保诉被告周出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保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讼争的芜湖市温州商贸城棚户区###房屋的80万元拆迁征收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王朝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芜湖市温州商贸城棚户区###房屋的拆迁征收款中的8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王朝保和案外人邢秀兰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县####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