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井信与王宪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信,王宪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孙井信,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宪章,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信诉被告王宪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永 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