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明顺平与余姚市伟邦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明顺平。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季士国,职务不明。原告明顺平与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明顺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明顺平负担。(免交)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