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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叶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006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叶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叶某某的存款、收入89367.6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