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2014年9月20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于2014年9月20日22时许,接雷某,4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按约定至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99宾馆内,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10颗、俗称麻果)1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雷某,4,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缴上述毒品、毒资。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5克。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鹏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高智贩卖毒品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有关立功的相关书证材料、情况说明等);4、证人雷某,4的证言;5、被告人张鹏的供述;6、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鹏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当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鹏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惠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