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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红娣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娣,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35号原告谢红娣。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娣与被告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谢红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合计3870元,由原告谢红娣负担。审 判 长  张宁波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