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红娣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娣,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35号原告谢红娣。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娣与被告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谢红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合计3870元,由原告谢红娣负担。审 判 长 张宁波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