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奚邦南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解封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邦南,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00030-2号原告:奚邦南,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东。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芜民一初字000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人民币70000元整的查封、冻结。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