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户籍地本市。辩护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向XX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消费、透支,截止案发,尚欠本金人民币41,052.7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没归还。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在他人的帮助下,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招商银行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零五十二元柒角四分发还被害单位招商银行。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