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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国江与上海达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江,上海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087号原告郝国江,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武宁,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徐鸿钧。委托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佳,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江与被告上海达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