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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商汉东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商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祥,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汉东。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商汉东房屋行政强拆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行初字第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村审  判  员  沈俊林审  判  员  王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李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