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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书与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王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张书,女,汉族。被告王建荣,男,汉族。原告张书与被告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金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被告王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因急需款项通过他人介绍向我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过后,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对此,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1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现在的利息。被告辩称:借款不属实。2012年我和几个朋友在一起玩赌博,我给一个姓冯的输了2.4万元,我还了1.3万元,还剩1.1万元,后来,姓冯的说他欠原告的钱,让我给原告还钱,这样我就给原告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借条出具后,我给原告还了3000元,还剩8000元未付,现在我不给原告还钱,我欠的是姓冯的钱,不欠原告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王建荣给原告张书出具借款1.1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原告自认被告向其还款2000元,剩余9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12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向原告清偿2000元,该行为证实被告认可其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被告辩称其不向原告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中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荣清偿原告张书借款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