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某,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宇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被执行人:于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30岁,汉族。被执行人: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宇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