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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程曼丽与杨卫东、关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曼丽,杨卫东,关世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程曼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卫东,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关世环,男,满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程曼丽与被告杨卫东、关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曼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