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程曼丽与杨卫东、关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曼丽,杨卫东,关世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程曼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卫东,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关世环,男,满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程曼丽与被告杨卫东、关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曼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