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军,总经理。被告:合肥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战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