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张兆勇、李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兆勇;李洪;青岛爱购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094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勇,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执行人李洪,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爱购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6号2605户。组织机构代码:68676697-4。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10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洪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XX、XXX户房产。现上述房产已由抵押权人依法处置,依法应当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XX、XXX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