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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715号原告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宏香,总经理。被告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市。原告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建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