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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楚中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楚雄复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楚雄复兴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楚中执字第59-1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复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中大街321号。 组织机构代码:74525294-X。 法定代表人和雁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124号。 组织机构代码:21744606-2。 法定代表人和国相,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楚雄复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124号的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楚土国用(证)字第99724号]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以22292000元成交。本案经参与分配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回函本案未能分配到拍卖款项。同时经多方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楚雄豪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楚中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晓俊 审判员  李春年 审判员  速 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