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章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2号罪犯章杰,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鄂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执行中,二0一二年一月经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在沙洋长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章杰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