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文彬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文彬,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文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彬,男。委托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珍,女。委托代理人李龙均,男。上诉人罗文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罗文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文彬与陈文珍达成和解协议,罗文彬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文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文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罗文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