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宇攀与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陈宇攀,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南路1790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攀。原审被告: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南路179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平。上诉人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宇攀、原审被告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90元,减半收取52945元,由上诉人刘世平、浙江武川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各负担2647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