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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史某与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先锋东外滩*栋****房。上诉人华某因与被上诉人史晓彬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华某户籍证明,其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德政园小区明心苑1栋603房,且华某对该住处并不持异议,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某提出“移送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