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长乐与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长乐,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第一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0号原告林长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北大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新武,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福寿弄福园新村B座4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乐诉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1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林长梁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0号方新小区2#楼705单元、2#楼3号附属间房产(方新小区2#楼705单元产权面积104.92㎡、3#附属间产权面积5.73㎡)作为担保,担保人承诺若诉讼保全有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林长梁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0号方新小区2#楼705单元、2#楼3号附属间房产(方新小区2#楼705单元产权面积104.92㎡、3#附属间产权面积5.7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