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2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吴江刑初字第09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浙F×××××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苏州华美达纺织有限公司门口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货车撞击并碾压被害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机动车所有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吴某、王某甲、程某、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周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部分弥补,且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周某上诉请求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因疏于观察,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撞击并碾压被害人王某乙,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通过他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周某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