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宋云富与金玉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富,金玉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宋云富。被告金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富诉被告金玉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