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楼跃平、许卡民与许卡民、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跃平,许卡民,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6号原告:楼跃平。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卡民。被告:赵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跃平与被告许卡民、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卡民、赵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跃平撤回对被告许卡民、赵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楼跃平负担。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