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西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郭玮,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郭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明门二厂门前小店阁楼内提供赌桌、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以比大小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马某每盘从中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至案发共聚众赌博约十次。2014年9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上址清查,抓获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马某,以及在场的24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具两粒骰子、一副扑克牌、一块绿色桌板及赌资1386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是:1.被告人马某没有召集、邀请、引诱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所有参赌人员的赌博行为都是自发的,故被告人不构成赌博罪。2.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明门二厂门前小店阁楼内提供赌桌、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以比大小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马某每盘从中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至案发共聚众赌博约十次。2014年9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上址清查,抓获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马某,以及在场的24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具两粒骰子、一副扑克牌、一块绿色桌板及赌资138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甲、彭某、颜某、唐某、周某、朱某甲、甘某、于某、张某甲、邱某、杨某、吴某乙、文某、朱某乙、王某、廖某、赵某、陈某、严某、程某、张某乙、李某、莫某、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作案工具桌板一块、扑克牌一副、赌资1150元、骰子两颗,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讯录像,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明门二厂门前小店阁楼内提供赌桌、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为聚集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招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案发时参赌人员达20多名,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代理审判员 张西俊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