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进民与何泽长、陈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民,何泽长,陈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5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民,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泽长,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举刚,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民与被执行人何泽长、陈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进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328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0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