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国囡、伍某与徐中兴、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某,伍某,徐某兴,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号原告徐国某,在原无锡市沁园幼儿园退休。原告伍某,在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徐国某(受伍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女。被告徐某兴,在无锡市东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委托代理人陈杰(受徐某兴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杰(系徐某兴之子,受徐某兴的特别授权委托),在无锡隆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徐某(曾用名徐某明),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某兴(受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某、伍某与被告徐某兴、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国某、伍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国某、伍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某、伍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00元(已由徐国某、伍某预交),减半收取后为4250元,由徐国某、伍某负担。审判员 鲍钰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