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宗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宗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柳林镇三里屯村。法定代表人:徐金海,公司经理。被告:宗学峰,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宗学峰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468元,共计928元,由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涛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