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1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莫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