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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1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莫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