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某 某 与 被 告 丛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1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7008271823。被告:丛某某,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道字乡后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