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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廖伟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37-2号申请人陈小军因与被申请人廖伟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王诗华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一横路XX号都市庭苑12B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诗华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一横路XX号都市庭苑12B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