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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甘国均与福建鸿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甘国均,福建鸿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134号申请执行人甘国均,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兴安县。被执行人福建鸿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柳鼓区柳河路18号2#楼3层316M。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国均与被执行人福建鸿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岩劳仲(2014)98号仲裁裁决书,福建鸿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国均停工留薪工资985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元,尚欠44850元,现工地已停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