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标的额2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是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陈某乙在农商银行的存款,经确认无异议后,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