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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潼侨镇。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潼侨支行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5776.24元(详见查封清单)。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潼侨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