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