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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