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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电力高低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天水长城电力高低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三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顺成,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水长城电力高低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电力高低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原告负担1662.5元,退还原告天水利泰物资有限公司1662.5元。代理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