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景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景和,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二村。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景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景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孙景和因参与赌博输了钱,便产生设赌局谋利的想法。同年7月15日晚,孙景和携带“牌九”到事先联系好的程某某家设赌局,孙景和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当场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1032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景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景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孙景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赌博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孙景和因参与赌博输了钱,便产生设赌局谋利的想法。同年7月15日,孙景和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帮忙联系赌博地点和参与赌博人员,李某某表示同意。当日19时许,孙景和携带一副“牌九”到事先联系好的黑龙江省海伦农场程某某家设赌局,李某某、王某、孙某、吴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孙景和以1:2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当场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103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景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赌博工具“牌九”一副,书证被告人孙景和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景和的供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景和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景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景和自愿认罪,有悔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景和适用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景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升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