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杞晓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欠其借款1500000.00元,经催要未还,要求对被申请人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1.43%股权(出资额1500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现金150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在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处的1.43%股权(出资额150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或本院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上述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移手续,不得向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也不得自行转让上述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明智审判员  叶红艳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瑞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