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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根河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根河,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赵占红,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胡保杰,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孔巧玲,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胡志宾,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胡彩霞,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胡高峰,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玉红,女,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福顺,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金苹,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刘根河、赵占红、胡保杰、孔巧玲、胡志宾、胡彩霞、胡高峰、赵玉红、刘福顺、张金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根河、赵占红、胡保杰、孔巧玲、胡志宾、胡彩霞、胡高峰、赵玉红、刘福顺、张金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