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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一、要求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子周文博由被告周某抚养;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五、被告周某在外面的借款一律由被告周某承担;六、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在原告王某亲戚朋友处借款10.5万元。原告王某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举出如下证据:××××年××月××日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因被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了本案中其所应享有的答辩、质证权利和义务。原告王某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基于原告王某举出的有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告陈述一致,因此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1月23日生一子,取名周文博。因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王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自愿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双方因家庭琐事虽经常争吵,但属夫妻间正常的矛盾,因此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相互增加沟通、理解和信任,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