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刘德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民初字第27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刘德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吉陶,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树,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受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刘德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刘德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