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彦芝与张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彦芝,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冯彦芝,农民。被执行人张玉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彦芝与被执行人张玉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彦芝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亚伟注: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