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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道群力村委后洑村44号。法定代表人汪峥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雪大,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姜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装饰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常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魁山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雪大、被告平安财险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装饰公司诉称,2012年4月26日8时22分许,黄海廷驾驶皖S×××××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3**国道南半幅中间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段向左打方向变道时与沪A×××××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相撞,后皖S×××××号重型厢式货车继续向东越过中心绿化隔离带,又与原告停放在绿化带缺口处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七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海廷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需25000元,原告支付了停车费900元、拖车费300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后,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5000元、停车费900元、拖车费300元,合计26200元;2、被告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诉请。被告平安财险常州公司口头辩称,1、涉案车辆的车损险为25000元,按保险条款约定的折旧比例核算,该车实际价值我公司核定为11800元;2、对于停车费900元,属于间接损失费,我司不予赔偿;3、对于施救费300元,我司认可;4、原告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天地装饰公司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5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2日零时至2013年2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4月26日8时22分许,黄海廷驾驶皖S×××××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3**国道南半幅中间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段向左打方向变道时与沪A×××××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相撞,后皖S×××××号重型厢式货车继续向东越过中心绿化隔离带,又与天地装饰公司停放在绿化带缺口处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七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海廷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天地装饰公司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天地装饰公司维修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需25000元、天地装饰公司支付施救费300元、停车费900元。与平安财险常州公司理赔未果后,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平安财险常州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推定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为全损,该车的实际价值为11800元。天地装饰公司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天地装饰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事故认定书、停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天地装饰公司为其所有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常州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天地装饰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平安财险常州公司主张理赔。平安财险常州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其在条款中载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明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黄海廷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天地装饰公司不负责任。对于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天地装饰公司既可以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亦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平安财险常州公司赔偿后,可以取得代位天地装饰公司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十九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推定为全损,实际价值为118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平安财险常州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11800元后,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归平安财险常州公司所有;对于施救费300元,平安财险常州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停车费900元,仅有600元发票,平安财险常州公司在车损险理赔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700元。二、驳回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常州市天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魁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