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唐佩,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