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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浙江森泰电器厂与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森泰电器厂,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森泰电器厂。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被申请人: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申请人浙江森泰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1×××57内的存款6615205.11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以现金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福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11×××57内的存款6615205.11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