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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蒋某,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汉族,杭州鹏安金属材料配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